遺失物招領及領回服務流程
熱心駕駛每日7:00-22:00皆可將拾得遺失物送交本臺服務中心,依「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服務中心辦理遺失物作業要點」執行:
- 一、受理人員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物品。
- 二、以電腦列印或填製(夜間受理)開立三聯式拾得遺失物收據,詳予登載拾得人姓名、住址、電話、拾得日期、地點、品名、數量、特徵等。
- 三、拾得人、受理人員簽章後,交付拾得人收據第三聯(蓋服務中心圓戳章)執憑,請其妥善保管。
- 四、遺失物貼編號。
- 五、經查明知悉失主之遺失物,即主動通知失主領回,並將處理情形輸入存檔;無主遺失物,將資料彙整並拍照後,由本臺暫時保管,照片檔案公告本臺網站,供民眾認領;每月初列無主拾得遺失物清冊,透過網路與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及警政署網站連結,以供警察單位或民眾上網查詢。
- 六、本中心領回遺失物時間:每日7:00-21:00。
- 七、失主領回遺失物須配合事項:
- (一)經核對遺失日期、時間、上下車地點及物品特徵。
(二)填寫遺失物領據(夜間須有保全人員、值日官簽章)。
(三)出示身分證或駕照;外籍人士出示護照或居留證;有受領權之人出示委託書及雙方證件正本。
- ※ 代領遺失物委託書
有關本服務中心常用相關表格之代領遺失物委託書,請連結至警廣網站資源下載區「其他資料」內之「警察廣播電臺代領遺失物委託書」下載
警察廣播電台代領遺失物委託書(ODT)